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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点“红红脸” 常念“紧箍咒”
——市人社局出台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实施办法
来源:常州市纪委    时间:2017-12-13 01:49:49

 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,强化局基层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主体责任,坚持抓早抓小,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,践行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运用好“第一种形态”,让“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”成为常态,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,近日,市人社局制定出台《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实施办法(试行)》,明确了总体要求、适用范围、遵循原则、实施主体、适用情形、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。
  《办法》指出,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,应坚持问题导向,重在抓早抓小;坚持教育为主,重在治病救人;坚持层级管理,重在压实责任;各级基层党组织是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的责任主体;主要采取谈心谈话、约谈、诫勉(诫勉谈话)、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方式,对党员干部存在的潜在性、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早预防、早提醒、早纠正、早处置。
  《办法》明确了谈心谈话、约谈、诫勉(诫勉谈话)、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处置方式的适用情形。谈心谈话主要适用党员干部“无问题”谈话,以交流思想、征求意见、提醒帮助为重点;约谈主要适用党员在思想、履职、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;诫勉(诫勉谈话)主要适用于党员干部有轻微违纪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,经调查核实尚未达到纪律处分的;召开民主生活会主要适用于党组织成员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,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、主管责任不到位的。
  《办法》要求,局各级基层党组织要把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贯穿于治党管党的日常工作中,并在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关台账中全程纪实。(王红俊)